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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时间:2018-10-22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民政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办法》指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社会组织出现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

  《办法》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将成为重点监管对象,登记管理机关可对其采取不给予资金资助、不购买服务、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惩戒措施。

  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享受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