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22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委令形式颁布了修订后的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以下简称“新《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现对其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现行《规则》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06年修订颁布的。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价格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和依法行政的不断强化,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对重大行政决策和政府定价提出了更高要求,现行《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如修订前《规则》规定的政府定价范围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发〔2015〕28号文件提出的“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要求不一致;制定价格的程序未包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要求,未对成本公开作出明确规定;对价格管理实践中的机制化定价、第三方参与部分定价工作等内容也没有明确规定。鉴此,我们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原《规则》进行了针对性的修订。
二、新《规则》与2006年的《规则》相比较主要修改的内容
新《规则》包括总则、制定价格的程序、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监督机制与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共36条。与修订前《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4号)相比较,涉及修改21条,保留7条,新增8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范围。规定“国家实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将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明确了授权市、县政府制定有关价格决定的制发权限。
二是推进政府制定价格机制化。在认真总结近年来价格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规则》强调政府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尽可能减少直接制定具体价格水平。《规则》同步规范了政府制定定价机制的程序,提高定价机制的严肃性、规范化。
三是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除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价格外,明确规定可以参考联系紧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约束;明确规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四是进一步严格了政府价格决策的程序。在现有程序基础上增加了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程序;强化成本监审、集体审议程序和成本信息公开。强化制定价格后评估和动态调整。
五是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明确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第三方机构的积极作用;完善制定价格建议的提出方式,扩大建议人范围;丰富听取社会意见的形式。强调政府制定价格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三、调整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和依据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有关要求,新《规则》明确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进一步限定、缩小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推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在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方面,原《规则》规定应当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相关价格。新《规则》在此基础上作了两点补充规定:一是政府制定价格还可以参考联系紧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例如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目前就是参考了公路运输价格制定;二是为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约束,明确规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四、突出强化定价机制制定
新《规则》第7条和相关条款,都特别强调制定定价机制,即通过制定公开、透明的定价规则、作价办法,实现价格调整的机制化、常态化。近年来价格主管部门大力加强定价机制建设,通过制定定价机制推动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尽可能减少直接制定价格水平。比如,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调整机制,实现了价格调整公开透明化,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认可。今后,我们还将根据行业特点,在更多的商品和服务领域通过建立定价机制逐步实现价格调整机制化。这样可以进一步提高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公正性、可预见性和透明度,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决策公信力和水平。
五、政府制定价格程序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相关决定精神,新《规则》健全了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在现有程序基础上补充规定了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程序,并进一步强化了公众参与、集体审议程序。比如,强化公众参与决策,明确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第三方机构的积极作用;完善制定价格建议的提出方式,扩大建议人范围;丰富听取社会意见的形式。
此外,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有关“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的要求,新《规则》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并强调要逐步建立成本信息公开制度。《规则》还对定价决定做出后的后评估和动态调整作出了明确规定。
六、对社会产生的积极作用
此次《规则》的修订,将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一是政府定价范围的缩小,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二是规范政府制定定价机制、完善定价依据、健全定价程序、强化后评估和动态调整,有利于促进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动态化,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升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更好地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强化公众参与决策和强调社会监督,既能更广泛地汇聚民意,也将促进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更加科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