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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做出六大修改 “中国驰名商标”不能超范围使用

时间:2018-10-19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走进超市,不少商品包装都印有“驰名商标”;打开电视,“驰名商标”成了一些广告的关键词;参观展会,“驰名商标”常常被用来吸引眼球……从明年5月1日起,这些做法将被法律明令禁止。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013年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荣誉称号

“驰名商标?不就是名牌吗。”在北京语言大学学生张一鸣看来,驰名商标就是国家给的荣誉称号,如果必须从两个品牌中挑一个的话,十有八九会选驰名商标。但他也有疑惑:“有的驰名商标好像也不怎么驰名。”

驰名商标,真的像一些消费者认为的或一些企业宣传的那样,是一种荣誉称号吗?根据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对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其未注册的地区或领域提供特殊保护的制度。

“从驰名商标的英文‘Well-known Mark’来看,其含义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与产品质量、品牌美誉无关。只不过在翻译时用了‘驰名商标’这个词,确实容易引起歧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说。

“误读”背后隐藏着巨大利益

驰名商标从来都不是什么荣誉称号,但这件“皇帝的新衣”为何迟迟未被戳穿呢?“企业还是从中尝到了甜头,得到这个称号可以为其市场影响力加分,是一种很好的宣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指出,许多企业乐得出现这样的误读,好拿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的一大噱头。

驰名商标“含金量”增加后,其申请难度相应加大。一些代理机构趁机开出高价,承诺能帮助企业“公关”拿到驰名商标称号,从中也分得一杯羹。

在对驰名商标的非理性追捧过程中,政府部门不仅没有站出来澄清事实,反而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商标管理部门一度变相允许对没有发生纠纷案件的商标作出驰名商标认定。这一做法被业内称为“批量认定、主动保护”,与国际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背道而驰,客观上助长了对驰名商标的误读和滥用。

一些法院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把握不准、认定标准不严,也为少数企业虚构案件获得认定提供了机会。

据工商总局统计,驰名商标制度确立前20年,商标局和商评委总共认定了不到300件驰名商标;但在此后10年间,驰名商标认定数量超过4000件。

一些地方政府更把申请驰名商标当作“政绩工程”。借助一个笼罩着虚假光环的“驰名商标”,部分企业和中介机构获取了利润,部分政府部门牟得了政绩,这些既得利益者对驰名商标的本质心知肚明而不愿说明真相,唯独被蒙在鼓里的广大消费者却要为他们的“利益盛宴”买单。

距正式实施还有8个月过渡期

对驰名商标的误读,不仅误导了广大消费者,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晖告诉记者,一些企业为自己本不太知名的商标争取到驰名商标称号后,通过广告宣传抢占了市场份额。

“本来是用来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制度,反而成了一些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的工具。”李顺德说。

利益驱使下,一些企业和商标代理机构甚至弄虚作假,不择手段获取驰名商标称号。

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表示,从现在到新版商标法正式实施还有8个月的过渡期。工商部门将利用这段时间,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力度,督促他们尽快更换商品包装、修改广告内容、消化现有库存等。但他同时强调,新版商标法一旦实施,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地方工商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