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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来源: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规定,以全国各级工商、质检、公安、法院、司法、税务、安监、纪监、审计、财政、统计、商务、民政、国土、环保、卫生、农业、林业、水务、住建、教育、文化等部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的企业监管信息为基础, 吸纳国内外社团组织、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价机构、认证机构、慈善机构等发布的信息及实名制下个人发布的评价信息,依法为境内外合法成立的各类市场主体接入中国企业评估管理委员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出具接入单位证书,对接入单位的信用档案情况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动态记录,供各国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机关、招标系统、银行系统、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征信机构、评价机构、认证机构、商会协会、主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广大消费者免查询。